印发连州市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
各镇(民族乡)人民政府,市直有关单位:
《连州市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办法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连州市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办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一、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,则属违法用地:
(一)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、买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;
(二)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,擅自占用耕地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;
(三)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;
(四)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;
(五)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。
二、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,则属违章建筑:
1、在城市规划区内,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
或未按其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;
2、临时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或违规使用的;
3、非法转让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的;
4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各类违章建筑。
三、违法用地处理的办法:
(一)、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、买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。
1、由连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;
2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;
3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;可以并处罚款,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;
4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、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,擅自占用耕地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。
1、由连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,可以并处罚款;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;
2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、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。
1、由连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;
2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;
3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;可以并处罚款,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。
(四)、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。
(五)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。
1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由连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;
2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,依法处罚后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。
(六)、1998年12月31日前的违法用地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用地条件的权利人,可按相关的政策补办手续;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按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。
四、违章建筑处理办法:
(一)、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,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或未按其规划内容擅自建设的,按下列办法处理:
1、1990年3月31日之前,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的,经核实该违章建筑对城乡规划、市容市貌不构成影响或影响较轻的,可直接申请补办相关规划手续;
2、
3、
4、规划区内任何时期建设的违章建筑,对市容市貌、现行规划造成严重影响,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,限期拆除。
(二)、临时建设项目违法或违规使用的:
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:
1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;
2、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;
3、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。
(三)、非法转让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的,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规划条件同时失效,新户主需重新申请规划许可方可建设。